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高职院校提前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招委〔2019〕3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23年高职院校提前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简章。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江苏省高职提前招生批次的全日制普通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4568,学校在江苏省的院校招生代码为1412。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镇江新区瑞城路88号。
颁发文凭学校名称: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文凭类型:普通高校专科文凭。
第四条 学院简介
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江苏航院)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专科层次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江苏省首家航空类专业高职院校。学院坚持走集群发展、特色发展之路,努力打造无人机、航空工程、航空服务等特色专业群,是全国航空工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全国航指委无人机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六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招生的各项工作。根据需要组建赴江苏省各地级市的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八条 学院教务处负责全部考生的校测方案的制定、实施及成绩核算工作。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向教务处提供报考学生的合格性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信息。各招生工作组负责校测的通知与组织工作。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录取的全过程进行督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招生专业和计划。招生计划数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为准。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报考条件与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已参加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且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并取得成绩,均可申请报考。
第十二条 报考时间与方式:
第一轮:3月23日至25日,考生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高考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gk.jseea.cn)的高职院校提前招生申请平台,报考我校,考生可填报6个专业并明确专业调剂意向,填报截止时间为3月25日17:00。
第二轮:4月20日9:00至15:00,未被录取且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在高职院校提前招生申请平台向我校提出申请,考生可填报6个专业并明确专业调剂意向。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
第十四条 空中乘务专业建议报名条件:男生身高173CM—185CM,女生身高162CM—175CM,体重/kg=[身高/cm-110]±[身高/cm-110]×10%。双眼矫正视力C字表0.5以上(屈光不正不超过±3.00D),面部、颈部、手部等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斑点等。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所有考生除参加合格性考试外,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
1. 学校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个人修养、知识结构、综合能力等;空乘专业需对专业形象、表达沟通、英语口语进行测试。面试以现场开放式问答形式为主,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
2.职业适应性测试(机考):主要考核考生职业素养、心理健康情况等。职业适应性测试以现场开放式答题(上机及笔试)形式为主,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总分为60分。
第十六条 加分政策按江苏省2023年普通高考加分政策执行,凡符合加分政策的,按政策加分原始分统一计入总成绩。
1.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加20分。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录取时加5分。
4.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条件的,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七条 学院校测时间为4月2日(第一轮招生)、4月23日(第二轮招生);校测地点: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江苏省镇江新区瑞城路88号)。如有变化,学校另行在招生网通知。
第五章 录取安排与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4月14日前,完成第一轮录取工作,并将拟录取考生数据通过录取系统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4月26日前,完成第二轮录取工作,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九条 成绩核算方式:10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的折合总分数(每门合格计10分,不合格计5分)为100分,合格性考试成绩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统一提供;考生总成绩=合格性考试折合成绩(100分)+面试成绩(100分)+ 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60分) +政策加分。
第二十条 凡不统一参加面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或未取得面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的考生一律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录取规则:依据考生总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进行录取。核算分数同分时,依次以合格性考试成绩进行排名。合格性考试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等10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对于进档考生,采用“满足考生专业第一志愿”的录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我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江苏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文件依据)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工科类专业 5300元。(苏价费[2014]136号)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八人间、空调、独立卫生间)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800元(镇价费[2014]109号)。
第二十七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报到须知》中的规定,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十五个工作日)不报到又无正当理由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一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可根据学校公布的转专业计划名额,申请转专业学习,并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助学金和各类企业奖助学金等、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助学体系。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镇江新区瑞城路88号